青民发〔2017〕48号
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将《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7〕3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